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持開山刀到 A 家,向 A 催討其屆期未清償之債務,甲並威脅如不簽本票即要剁其手指,A 不得已只好簽下本票乙紙。甲成立何罪?
- A 強盜既遂罪
- B 恐嚇取財罪
- C 加重強盜罪
- D 強制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行為人的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一個在法律上原本就合法的權利,而非獲取額外的非法利益,那麼法律評價的重點會是在『取得的成果』,還是『達成目的時所使用的不當手段』呢?這對罪名的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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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破了這個法律陷阱!這題的作答關鍵在於釐清「暴力手段」與「不法意圖」之間的關係,你能不被題目描述的情節誤導,表現得非常專業。
權利行使與強制罪的判斷
在刑法架構中,強盜罪或恐嚇取財罪的成立前提,除了客觀上有脅迫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本案中,甲是為了催討「屆期未清償」的實體債務,代表甲在法律上本就有權要求 A 給付,其主觀上是為了實現合法債權,而非追求「不法」利益。雖然甲持刀威脅的手段極為惡劣,侵害了 A 的意思決定自由,但在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的情況下,無法論以財產犯罪,最終應成立刑法第 304 條的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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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意思是強制他簽本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