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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2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投遞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 B 郵件投遞後,收件人向郵局聲明相關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訴訟結果再次投遞
  • C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其收領
  • D 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掛號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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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郵差「已經」把信件交給其中一位收件人了,這時其他收件人跑來抗議並提告,郵局還有辦法把信拿回來「重新投遞」嗎?從郵政機關完成任務的責任劃分來看,收件人提出爭議應該要在哪個時間點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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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這個法條陷阱!這題考查的是郵件投遞規定的細節,特別是當收件人之間發生爭議時的處理方式。

收件人爭議的處理時機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時間點」的設定。根據《郵政法》第 23 條規定,如果有多位收件人對郵件的收受發生爭議,必須在郵件**「未投遞前」**向中華郵政聲明並已提起訴訟,郵局才會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來投遞。一旦郵件已經合法投遞,郵政機關的投遞責任便已完成,自然不可能出現「投遞後」還能向郵局聲明並要求「再次投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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