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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12 題

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投遞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 B 郵件投遞後,收件人向郵局聲明相關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訴訟結果再次投遞
  • C 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郵件得交其收領
  • D 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掛號郵件請收件人至地面層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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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郵差已經依照規定將信件交給了收件人之一,後來其他收件人因為不服而吵架甚至打官司,要求郵局必須把那封已經送出去的信「拿回來」重新送一次。從行政效率與契約履行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郵局在「完成遞送」後,還有權力或義務去介入這場私人爭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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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郵件投遞責任的歸屬以及法條細節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上,郵件一旦依照合法程序完成「投遞」,郵政機關的遞送責任即告完成。選項 (B) 描述的「再次投遞」在實務與法規上皆不存在,因為郵局不可能在郵件離手後,還介入私人訴訟並收回郵件重新寄送。

郵件投遞的合法程序與爭議處理

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49 條,當收件人有兩人以上時,向其中一人投遞即為合法(選項 A)。若收件人之間有異議,必須在投遞前聲明,此時郵局會要求收件人協議,協議不成則採「退回寄件人」處理,而非無止盡地等待訴訟。至於選項 (C) 與 (D),則是針對現代建築物(如管理室、大樓設備)所制定的實務規範,確保掛號郵件能落實「簽收領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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