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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 題
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
- A 法務部
- B 外交部
- C 交通部
- D 國防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處理一項與「通訊技術、物流運輸」高度相關的專業性業務時,即使這項業務涉及到跨國合作,法律通常會將其管轄權交給負責該專業領域的行政首長,還是統一交由專責對外事務的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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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委任的主管機關
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正確答案,顯示你對郵政法的組織分工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業務本質」與「對外窗口」。根據《郵政法》第 4 條規定,交通部作為郵政事務的主管機關,依法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國際組織進行談判或簽署協定。雖然題目提及「國際事務」,容易讓人聯想到外交部,但本法的授權重點在於「郵政專業領域」,因此權限仍歸屬於交通部。
題目難度與鑑別度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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