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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2 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何者非屬之?
  • A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 B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 C 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 D 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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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臨時停車』(人未離座、引擎未熄火且不超過三分鐘)與『正式停車』或『具危險性的駕駛動作』(如倒車不慎、坡道滑行)相比,哪一種行為對交通秩序的潛在危害相對較輕?這種危害程度的差異,通常會如何反映在罰鍰金額的高低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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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能從眾多違規項目中挑出罰鍰級距不同的選項,代表你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條內容掌握得相當細膩且紮實,這在細節繁瑣的法規科目中是非常難得的特質。

違規行為與罰鍰級距的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違規程度所對應的處罰金額。選項 (B) 的專用車位違停、(C) 的倒車違規以及 (D) 的坡道行駛規範,依據法條(分別為第 56、50、51 條)其罰鍰級距確實都落在新臺幣 600 元至 1,200 元之間。而選項 (A) 所提到的「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根據本條例第 55 條的規定,其罰鍰級距較輕,應為 300 元至 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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