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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5 題

住宅火災保險之颱風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中,當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時,理賠金額之計算方式為:
  • A $\text{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 \times \frac{\text{建築物之保險金額}}{\text{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
  • B $\text{按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 \times \frac{\text{建築物之保險金額}}{\text{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
  • C $\text{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 \times \frac{\text{建築物之保險金額}}{\text{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 \times 50\%}$
  • D $\text{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之損失金額} \times \frac{\text{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times 50\%}{\text{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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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擁有一棟價值 1,000 萬的房屋,卻為了省保費而只投保了 500 萬。當災害發生導致房屋受損時,你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按「全額損害」賠償,還是應該根據「保戶實際願意承擔保費的比例」來計算理賠金額呢?此外,若我們要讓建築物恢復到「新」的狀態,公式中的計算基準應該選擇哪種成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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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颱風洪水保險」的理賠核心觀念,代表你對比例賠償原則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財產保險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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