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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試比較下列二者之法律效果:①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 ②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者
  • A ①②均為行政責任
  • B ①②均為刑事責任
  • C ①為刑事責任,②為行政責任
  • D ①為行政責任,②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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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損害程度」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行為可能導致國家金融秩序失控(如地下保單流竄),而另一個行為僅是專業技術人員未完成登記程序,身為立法者,你會如何分配「刑罰(坐牢)」與「罰鍰(賠錢)」這兩種輕重不同的制裁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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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保險法中針對不同違規行為所對應之法律效果。根據保險法第167-1條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其法律效果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因其處罰內容包含有期徒刑與罰金,故情形①之行為將面臨刑事責任。此外,同條文亦明定,「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其法律效果為「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由於罰鍰屬於行政罰之一種,故情形②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之行為,僅須負擔行政責任。綜合上述分析,情形①屬於刑事責任,情形②屬於行政責任,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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