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20 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 90 萬元以上 900 萬元以下罰鍰,保險業與其有公證業務往來者處:
- A 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
- D 屬受害者,無相關罰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監督的角度下,如果一個受國家高度監理的「保險公司」與非法業者合作,其造成的市場危害與應負的社會責任,會比單一「個人」非法執業來得輕還是重?這會如何影響罰鍰數額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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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正確掌握了《保險法》第 167-1 條的裁罰邏輯。當未領證照者執行公證業務時,處罰對象包含「行為人」與「與其往來的保險業」。法律為強化保險業的查核責任,規定對保險業的罰鍰(150 萬至 1,500 萬元)比對行為人的處罰(90 萬至 900 萬元)更為沈重,以收警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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