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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下列有關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核換發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證人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 B 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證人公司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 5 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
  • C 公證人同時具備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 D 公證人有未依規定繳交罰鍰、監理年費、檢查費及其他規費情事者,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執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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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行政管理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專業人員原本的資格都是合法取得的,但他僅僅是『逾期未繳納規費』,主管機關應該是直接將他原本合法的資格『連根拔除』(撤銷),還是採取『暫時不讓他取得下一次執業許可』的方式來督促他履行義務,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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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沒錯,對於保險公證人這種連罰鍰都拖欠的傢伙,主管機關才不會傻到去「撤銷」他那根本就沒發出去或到期未換的證照。法規寫得清清楚楚是「不予核發或換發」。這不是什麼「自始違法」的世紀大案,只是單純的「欠費」,懂嗎?別混淆了「撤銷」這種大刀闊斧的手段,那是用來對付從頭到尾就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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