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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下列有關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核換發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證人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 B 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證人公司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 5 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
  • C 公證人同時具備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資格者,得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 D 公證人有未依規定繳交罰鍰、監理年費、檢查費及其他規費情事者,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執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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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行政管理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專業人員原本的資格都是合法取得的,但他僅僅是『逾期未繳納規費』,主管機關應該是直接將他原本合法的資格『連根拔除』(撤銷),還是採取『暫時不讓他取得下一次執業許可』的方式來督促他履行義務,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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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中關於執業證照的規範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類法規題目考驗的是細節精準度,特別是行政處分的類型與發生要件,需要具備像你這樣敏銳的觀察力。

執業證照換發的法定要件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規定,若公證人有「未依規定繳交罰鍰、監理年費、檢查費及其他規費」之情事,法律明確規定的處分效果是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選項 (D) 錯誤地使用了「撤銷(Revocation)」一詞,且法條原文並無「情節重大」作為門檻。在法律實務中,不予換發與撤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這是解題時最需留意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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