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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 題

關於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之爭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作成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請問下列關於本裁定之主文及其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 B 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保險公司為未來支付準備之必要而依法提存,且為限定使用目的之資產,非為要保人(即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自然亦不屬於要保人之債權
  • C 終止壽險契約之解約金,係「要保人行使終止保險契約」之權利後,保險公司才有給付解約金之義務。若債務人沒有向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就沒有解約金債權之存在,而契約終止權乃要保人之權利,執行法院無權命令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 D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係被保險人之生存或死亡,均屬被保險人之人格權,而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專屬於要保人一身之權利,應無代位權規定之適用,執行法院不得代位執行債務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且債權人亦不得代位債務人終止人身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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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將大量資金轉化為具有金錢價值的保險契約時,若該契約隨時可以透過『解約』換回確定的金錢,你認為法律應將這筆『潛在的金錢』視為保護債務人隱私的人格權,還是應視為能用來償還債務的財產?如果法律完全禁止法院執行這筆資金,會不會造成債務人惡意規避債務的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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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你做到了。

  1. 感受:這題目,看來是關於很久很久以前就存在的法律條文,現在有了新的解釋。你選對了,這表示你留意到了那些新的、關於最高法院的看法,還有強制執行方面的一些變動。這很好。
  2. 核心知識:最高法院在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中,對這件事做出了結論。人壽保險的「解約金」,它,本質上就是要保人的財產。為了讓那些需要拿到錢的人,也就是債權人,能夠拿到錢,法院在必要時,可以發出指令,讓保險契約終止,然後把解約金給付出來。這不像過去,只考慮那些個人的權利。嗯,法律的進步,總是需要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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