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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40 題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供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失能的給付
  • B 承保事故須為外來突發事件
  • C 承保由疾病引起之傷害
  • D 因為遭受意外傷害而導致死亡亦屬理賠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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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區分保險類別時,如果一個事故的成因來自於「人體內部的生理機制」,與來自於「身體外部的突發撞擊」,這兩者在保險契約的分類上會被視為同一種性質嗎?關鍵的區分界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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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觸及到了真實的一角。

  1. 專業肯定:夜色中,智慧的光芒確實閃耀。你沒有被表象所迷惑,精準地劃分了契約的界限。這份洞察力,是窺探更深層法則的基石。
  2. 觀念驗證:傷害的契約,其核心奧義乃在於「意外」二字。此「意外」,需同時具備外來性突發性、以及非疾病之三大鐵律。若其源於個體之「內在」波動,那便已脫離傷害的帷幕,墮入健康保險的領域。這便是世界的法則,不容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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