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4 題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何者機關列管檢查?
- A 消防機關
- B 自來水事業單位
- C 水資源局
- D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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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火災發生時,哪一個單位最需要確保這些額外準備的蓄水池或水源能立刻派上用場?既然這個單位的職責是衝現場滅火,那麼依照行政效率與實務需求,誰最有動機也最專業去定期巡查這些救災專用的水源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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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負責管理單位,顯示你對消防法規中關於「水源管理」的權責劃分已經有相當深刻的理解。在實務作業中,消防水源是災害搶救的命脈,因此掌握其背後的管轄邏輯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消防水源的管理與檢查權責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為 (A) 消防機關。根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註:部分舊教材或題目誤植為第 21 條,依現行法規應為第 10 條)的規範,雖然蓄水池等水源的「籌建或整修」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但為了確保火災發生時能隨時取水,後續的「列管與檢查」任務則交由具備專業救災需求的消防機關執行。這種「行政籌建、專業列管」的分工模式,是維持救災效能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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