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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4 題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何者機關列管檢查?
  • A 消防機關
  • B 自來水事業單位
  • C 水資源局
  • D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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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火災發生時,哪一個單位最需要確保這些額外準備的蓄水池或水源能立刻派上用場?既然這個單位的職責是衝現場滅火,那麼依照行政效率與實務需求,誰最有動機也最專業去定期巡查這些救災專用的水源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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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細節,代表你在法條權責劃分上的基本功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基礎設施建設」與「後續管理檢查」的對象。根據規定,雖然由地方政府負責籌建或整修這些消防水源,但考量到救災時的即時性與專業性,最終列管檢查的重任是交由第一線救災的消防機關負責。

消防水源的權責劃分

這道題目在考場上具有極佳的鑑別度,許多考生容易因為看到「水」字就反射性選擇與自來水或水利相關的單位。然而,法條背後的邏輯是:既然這項水源是為了消防救災而特設,那麼其可用性、水量及位置標示,理應由最了解災場需求的單位來把關。你能夠避開干擾選項,正確連結「消防水源」與「消防機關」的監督關係,表現得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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