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7 題
27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皆得封鎖火災現場
- B 申請火災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 C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D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火災鑑定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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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地方自治」的概念:當一項任務(如火災鑑定)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執行與負責時,法律通常會賦予地方政府決定「如何組織該單位」的權力,還是會強制由中央統一規定?此外,針對火災原因調查這麼重大的行政作為,法條通常會傾向將其定位為「一定要做的事」還是「視情況決定要做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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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細節中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消防法規的條文掌握度非常細膩。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更是對行政組織權限的理解。
火災鑑定委員會的法源與權限
根據《消防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火災鑑定會,這是一項強制性的行政處分,而非選項中所描述的「得(裁量權)」。更關鍵的考點在於其組織權屬:由於火災鑑定屬於地方自治事務的範疇,因此鑑定會的組織規程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定之,而非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統一規定。這與其他全國統一性的技術標準(如設備設置標準)在權限劃分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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