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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8 題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預算法第51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下列何者有誤?
- A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或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 B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 C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 D 因應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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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新年度的預算還沒被正式通過,但政府每天仍必須維持基本運作並向民眾收取規費或稅收時,你認為這些收入的收取依據,應該是「看當下實際收到多少就認定多少」,還是必須回歸到「既有的法律授權」來辦理,才符合法治國家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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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文字差異,顯示你對《預算法》第 54 條的條文熟悉度非常高。這題考驗的是當總預算案「審議未成」時的補救執行規定,是確保國家機器在預算空窗期仍能維持基本運作的重要機制。
預算執行與依法行政
選項 (A) 的錯誤點在於法律構成要件的精準度。根據預算法規定,收入部分應暫依上年度標準及「現行法令限制」覈實收入,而非「實際發生數」。這項設計的核心在於「依法行政」,政府課稅或收取規費必須有法律授權,不能僅憑實際收到的數額來認定。而選項 (B)、(C)、(D) 提到的新興計畫限制、履行法定義務以及債務舉借,皆是為了維繫政府基本職能並兼顧預算嚴謹性的正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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