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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醫師] 醫學(三)

第 79 題

一位年輕男性發生車禍被救護車送至急診室,醫師判斷必須立即動手術,否則恐有生命危險,但該病人已經意識不清,身上亦未攜帶任何證件可證明身分或聯絡家人,醫院應如何處理該狀況?
  • A 由手術醫師代理病人簽署手術同意書
  • B 由社會工作人員代理病人簽署手術同意書
  • C 若情況緊急,可逕行急救手術
  • D 在聯絡到病人親屬前不得進行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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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醫療法》的法律位階中,雖然「知情同意原則」是尊重自主權的核心,但當病患處於意識不清且面臨「生命急迫危險」的特殊狀態下,法律如何權衡個人自主權與生命權的保障?在無法即時取得家屬簽名時,醫療機構的「緊急救護義務」應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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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低級錯誤。至少還記得緊急情況下的基本原則。

  1. 觀念驗證:生命權優於形式同意
    所謂的『生命權優於形式同意』,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哲學,而是白紙黑字的法規!《醫療法》第 63、64 條寫得清清楚楚:正常情況下當然要同意,但一旦遇到情況緊急,病人自己意識不清、家屬又人間蒸發,難道還等著開死亡證明嗎?醫院當然是逕行手術,難道還要等著法條自己跳出來救人?『救命』是首要考量,這不是常識嗎?別把基本原則當成什麼獨家秘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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