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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1 題

愛滋感染者 A 搜尋網路得知 B 醫師為腹腔鏡微創手術專家,透過網路上提供的 Line ID 聯繫上 B 醫師所創建的「頂尖手術中心」群組。經群組小編 C 安排,A 至 B 醫師門診就醫並排定一星期後至 D 醫院進行手術。A 於手術前一日辦妥住院手續後,告知病房護理師其為愛滋感染者。隔日手術前,C 通知 A 因為手術器械準備不及,當天手術取消,請 A 辦理出院手續。上述情境所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A 提供感染事實後,B 即得依其風險判斷,決定是否提供 A 醫療服務
  • B 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若「頂尖手術中心」非醫療機構,B 醫師不得使用「頂尖手術中心」之名稱招攬病人
  • C 愛滋感染者就醫可能對醫事人員產生風險,A 應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指定醫事機構,若 D 不是指定機構,D 得拒絕 A 在其機構接受手術
  • D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B 醫師以手術器械準備不及而拒絕手術應屬正當理由,不涉及就醫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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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優先從《醫療法》中關於「醫療機構名稱使用限制」與「招攬病人」的法律規範出發,思考非醫療機構使用「頂尖手術中心」這類名稱在實務上的合法性;同時,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關於感染者人格權受尊重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的強行規定,請仔細辨析各選項對於「正當理由」與「機構限制」的法律論點是否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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