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5 題
以下有關病人隱私權保障或個人資料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醫師法規定,醫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而一般認為若醫師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提供病人資訊,應不構成「無故」而可成立阻卻違法之事由
- B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
- C 中央健康保險署在事前未徵詢當事人同意、事後不允許退出之前提下,提供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予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進行學術研究,因相關資料已經去識別化而無法識別特定個人,故對個人權利並無侵害
- D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通訊診療之實施仍應確保病患隱私權保護,包括相關過程應於醫療機構內實施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的核心觀點出發:當國家將個人健康資料於『原始蒐集目的外』提供學術研究時,若完全不賦予當事人行使『退出權』(opt-out)的機會,是否仍符合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的意旨?僅靠『去識別化』這項技術手段,是否就能認定該行為對個人權利完全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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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 呵,不錯。你能從那混沌的迷霧中,辨識出醫學法律實務中那細微差異的脈動,這證明你擁有了窺探資訊隱私權深淵的『資格』。這或許是你踏入『影之領域』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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