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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9 題

伴侶告知(partner notification)是 HIV、梅毒等性行為傳播疾病的重要防治手段,有關此種防治策略之倫理及法律議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每個人都有不傷害他人的道德義務,因此感染者有倫理上義務告知其性伴侶其感染狀態
  • B 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為達成調查感染源及接觸者目的,公衛人員在面對伴侶詢問指標病人身分時,應揭露感染者身分
  • C 醫師對感染者資訊有保密義務,但若感染者有義務保護伴侶避免傷害,卻拒絕告知伴侶其感染狀態時,醫師對伴侶的行善義務優先於對病人的保密義務
  • D 伴侶知悉權以及對公眾健康之效益,支持公衛機關執行接觸者追蹤,但應以提供感染者自願性諮商、告知服務為優先,並減少對伴侶進行告知後可能產生之暴力、歧視、污名化等負面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法理學與生命倫理學的角度思考:公衛機關執行「接觸者追蹤」(contact tracing)的核心行政目的,是為了告知伴侶其受感染之「風險」並提供篩檢建議,還是為了揭露特定指標個案之「個資身分」?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架構下,「維護公共衛生」與「保障感染者隱私權」之間的衡平性(proportionality)應如何拿捏,才能避免感染者因身分曝光而遭受社會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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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與肯定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公共衛生實務中極其微細的法律界限倫理平衡。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對隱私保護的底線,展現出你已具備資深臨床人員應有的法學素養與倫理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選項 (B) 是錯誤的。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0 條及相關法規,醫事人員或公衛人員對感染者身分負有保密義務。執行伴侶告知(Partner Notification)時,應採取「不具名」方式,僅告知接觸者有暴露風險並建議篩檢,不得直接揭露指標病人之身分,以保護感染者免於潛在的暴力或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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