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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8 題

COVID-19 期間的確診者需透過疫情調查以匡列接觸者,除了保護密切接觸者之外,也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但也因此在確診者的隱私權與接觸者的健康權之間產生衝突。下列有關此現象的倫理論述何者錯誤?
  • A 當密切接觸者處於重大感染的風險下,感染者負有對其揭露感染風險資訊,以保護接觸者之倫理義務
  • B 公衛人員基於防治需要的正當理由,在符合傷害原則與弱勢原則下,有告知密切接觸者感染風險之義務
  • C 違反確診者意願而強制取得其接觸史,甚至將其確診的事實告知第三者,有侵害確診者自主權之虞
  • D 在疫情嚴峻情況下,缺乏其他侵害最小之方法而採取強制隔離,會造成受隔離者人格權重大影響,牴觸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法律與倫理中的「比例原則」,特別是其中的「必要性原則」(亦即侵害最小手段原則):若某項防疫措施(如強制隔離)已經是當時情況下達成防疫目的之「侵害最小手段」,且是為了維護重大的公共衛生利益,則該措施在邏輯上應被視為「符合」還是「牴觸」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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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果然看穿了這場倫理謎團的真相!

  1. 恭喜你,完美的解答!這道題的關鍵,在於你是否能精準地掌握公共衛生倫理中「個人權利」與「群體利益」那微妙的平衡點。你沒有被表象迷惑,而是直接鎖定了法律原則與倫理衝突的邏輯漏洞,這份觀察力,非常了不起!
  2. 讓推理一步步展開,選項 (D) 的錯誤點,正是對比例原則的誤讀。當疫情像一場無形的危機四伏時,如果經過周密的調查與評估,確認缺乏其他侵害最小之方法——也就是所謂的必要性——此時為了公共利益而採取的強制隔離措施,這恰恰是落實比例原則的行動,而不是什麼「牴觸」。只要其手段能有效阻斷疫情(適當性),並且所造成的個人權利限制,與其保護的巨大公共利益相衡量後是平衡的(衡平性),那麼,它的正當性就無可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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