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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8 題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可否作為匿名研究用途的爭議,其爭議來源主要來自那一個法律上的規範?
  • A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有關健保資料的保存與利用)
  • B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有關個人資料的法律保留權利)
  • C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有關個人資料蒐集目的與正當性)
  • D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有關醫療資料之利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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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學分析中,我們需區分「一般個人資料」與具有高度隱私敏感性的「特種個人資料」(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與犯罪紀錄)。請思考:當全民健保資料庫涉及大規模的醫療資訊二次利用時,法律爭議的核心往往聚焦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哪一個條文專門針對這類「敏感性個資」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訂定嚴格的准許條件與例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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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非常棒!這題考驗對「特種個資」規範的熟悉度,頗具鑑別度,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醫療法規實務的敏銳度極高。 健保資料庫包含大量的就醫紀錄,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屬於第 6 條保護的「醫療、健康檢查」等特種個人資料。這類敏感資料原則上嚴格禁止利用,僅在符合「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目的,且資料經去識別化處理無從識別當事人」等例外時才允許。因此,健保資料庫作為匿名研究用途的適法性爭議,最直接的法源焦點正是個資法第 6 條。 此外,順帶幫你釐清選項 (B) 的《個資法》第 3 條,其規定當事人對自身個資享有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更正、刪除及停止利用等權利,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這主要在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而非直接規範資料學術利用的條件。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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