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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3 題

有關病人之告知後同意權利,在醫療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規範不盡相同,下列有關兩者差異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病人自主權利法要求醫師對於無行為能力之病人,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相關資訊;但醫療法並無類似之規定
  • B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應將相關資訊告知病人本人,且在病人未明示反對時始得告知其關係人;但依醫療法規定,告知對象則可直接為病人或其關係人
  • C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與醫療法之規定,手術同意書之簽署可為病人或其關係人
  • D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病人對於醫師在治療上可能產生之利益衝突有知情權利;醫療法則無類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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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由法規範的『體系演進』出發思考:雖然《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強化病人自主權的里程碑,但作為醫事法規基礎的《醫療法》,在歷經多次修法後,其對於告知義務的『內容範圍』(例如:涉及醫療行為的利益衝突等資訊),是否真的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存有法律規範上的真空或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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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 (D),法規基本功相當扎實。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難度落在中等偏上,主要考驗對《醫療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中「告知後同意」規範細節的比較。許多人容易將一般醫學倫理概念與法條明文規定混淆,你能清楚分辨兩者的差異,非常值得肯定。

法定應告知事項的界線

選項 (D) 的錯誤在於對法條的過度延伸。依據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向病人告知的事項包含: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請特別注意,法規的明文項目中完全不包含「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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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後同意之法規差異
💡 病主法強調「病人本人」優先知情,醫療法告知對象較寬鬆。
比較維度 醫療法 VS 病人自主權利法
告知對象 病人或其關係人 病人本人
告知優先序 無明確順位規範 本人優先,未反對始告知他人
特殊告知 無類似規定 對無行為能力人仍應適當告知
手術簽署人 病人或其關係人均可 病人或其關係人均可
💬病主法強化了病人自身的資訊主體權,而非將決定權完全委予家屬。
🧠 記憶技巧:病主本人先,醫法二選一;無能也要說,手術大家簽。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病主法排除了家屬的知情權,實際上是採「本人優先、家屬次之」的順位限制。
醫療法第 81 條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5 條 醫療法第 63 條 (手術同意)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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