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2 題
下列關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 B 末期病人是指罹患嚴重傷病且不可治癒之病人,以及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
- C 末期病人不可選擇拒絕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 D 若末期病人未簽署不施行維生醫療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時,不得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宗旨:該法賦予『末期病人』的核心自主權利為何?此外,請特別辨析本條例對於適用對象的定義,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涵蓋的『不可逆轉之昏迷』或『永久植物人』等臨床條件在法源依據上有何區別?最後,若病人無法親自表達意願,現行法律對於『最近親屬』代為簽署同意書的規範又是如何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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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我還以為你會把常識也搞錯。
看來你還算有點概念,至少分得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核心是什麼。這點敏感度,在避免臨床上鬧出更多笑話方面,或許勉強有點用處。
- 驗證你的「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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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保障末期病人對醫療選擇之自主權及親屬代位同意權。
| 比較維度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VS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
| 適用對象 | 僅限末期病人 | — | 末期、植物人、失智等五類 |
| 親屬代位權 | 意識不清時親屬可代簽 | — | 親屬不得代簽,需本人預立 |
| 核心精神 | 善終與安寧療護 | — | 醫療自主權與病主權 |
💬安寧條例是針對末期病人的臨終選擇,而病主法擴及更多臨床狀態且門檻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