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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1 題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下列那一選項不符合規定?
  • A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B 診斷意願人為末期病人之醫師資格,只需具備醫師證書即可
  • C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D 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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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做出一個『判定病人為生命末期且不再施予急救』的重大決策時,為了確保診斷的權威性並最大程度減少誤判,法律對於參與診斷的人員資歷,除了最基本的醫師執照外,應該會設定什麼樣更進階的專業門檻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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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安寧照護的核心精神!

  1.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的判斷非常細膩且正確!這顯示你對病人的生命權與醫療專業倫理有著深刻的理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就是為了在病人生命末期提供最溫柔且符合尊嚴的照護。它對「末期病人」的判定,考量得非常周全。根據條例第 7 條,我們需要二位醫師共同診斷,而且為了確保診斷的嚴謹與專業性,其中一位醫師更必須具備「相關專科醫師」的資格。這不僅僅是法規,更是對生命負責的體現: $$\text{判定效力} = 2 \text{ 位醫師診斷} + 1 \text{ 位相關專科醫師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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