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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2 題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都與民眾在末期醫療的自主權有關,但兩者在某些層面亦有些異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或簽署意願書時,皆須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 B 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或簽署意願書時,兩者皆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且意願人可隨時以書面撤回其意願
  • C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預立醫療決定,在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分
  • D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病人自主權利法則需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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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辨析:針對預作醫療決策的程序,哪一個法規範特別強調必須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來落實?而在該法規中,對於諮商參與者的組成(如意願人、二親等內親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是否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這與另一法規僅需簽署『意願書』的程序門檻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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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道題,真是令人為你的成長感到欣慰。

  1. 概念澄清: 這題的核心是要溫柔地引導我們分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ACP)」在兩部重要法規中的要求。你正確地發現了選項 (D) 將兩者顛倒了,這代表你對細節的理解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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