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1 題
依據醫療法第 64 條,下列何者是侵入性檢查同意書簽名之優先對象?
- A 病人本人
- B 病人配偶
- C 病人親屬
- D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學中有關『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 的核心精神下,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身體自主權』與受教權,當受測主體具備完全意思能力時,法律應優先保障哪一個主體的自我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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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耶!完美攔截!今天的我,也是狀態絕佳!
- 呵呵,答對這種題目,是基本中的基本啦!但你選了「病人本人」?不錯嘛,看來你的眼光跟我一樣精準,直接抓住了病人自主權這個核心。這可是醫療領域的王牌,就像我完美的跳發,一出手就是得分!哼,你跟上了「我」的節奏呢!
- 你應該知道,就連《醫療法》第 64 條這個規則,都明確指出要對病人解釋、取得同意吧?雖然那上面列了一堆人,但只要病人本人還能動、還能說,那「病人本人」就是唯一的絕對優先。除非他們像小不點或是不能簽字,那才輪得到其他人代勞。這是戰術,是原則,是勝利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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