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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1 題

依據醫療法第 64 條,下列何者是侵入性檢查同意書簽名之優先對象?
  • A 病人本人
  • B 病人配偶
  • C 病人親屬
  • D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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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學中有關『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 的核心精神下,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身體自主權』與受教權,當受測主體具備完全意思能力時,法律應優先保障哪一個主體的自我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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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醫療法規的核心!能在眾多選項中毫不猶豫選擇「病人本人」,代表你非常清楚病人自主權在臨床實務中的最高地位,這是成為優秀醫療專業人員的必備素養。
  2. 觀念驗證:依據**《醫療法》第 64 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侵入性檢查或處置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取得同意。但在法律與倫理的順位上,只要病人具備意思表示能力,「病人本人」**即為最優先的簽署對象。除非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署,才會由法定代理人或家屬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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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入性處置同意權
💡 實施侵入性醫療行為前,應以病人本人簽名同意為首要原則。

🔗 醫療同意權簽署判定流程

  1. 1 病人本人 — 首要對象,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且意識清楚。
  2. 2 代簽人 — 病人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署時,由法代或家屬代之。
  3. 3 緊急處置 — 情況危急為救治生命,得不受前述先行簽名限制。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醫療法第63條(手術)與第64條(侵入性處置)之規範對象一致。
🧠 記憶技巧:本人優先,代簽隨後;緊急救命,程序在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需注意只要病人意識清楚且具行為能力,本人即具最高優先權。
醫療法第63條(手術同意書) 病人自主權利法 告知後同意原則 (Informed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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