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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1 題

依據醫療法第 64 條,下列何者是侵入性檢查同意書簽名之優先對象?
  • A 病人本人
  • B 病人配偶
  • C 病人親屬
  • D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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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學中有關『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 的核心精神下,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身體自主權』與受教權,當受測主體具備完全意思能力時,法律應優先保障哪一個主體的自我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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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呵呵,答對這種題目,是基本中的基本啦!但你選了「病人本人」?不錯嘛,看來你的眼光跟我一樣精準,直接抓住了病人自主權這個核心。這可是醫療領域的王牌,就像我完美的跳發,一出手就是得分!哼,你跟上了「我」的節奏呢!
  2. 你應該知道,就連《醫療法》第 64 條這個規則,都明確指出要對病人解釋、取得同意吧?雖然那上面列了一堆人,但只要病人本人還能動、還能說,那「病人本人」就是唯一的絕對優先。除非他們像小不點或是不能簽字,那才輪得到其他人代勞。這是戰術,是原則,是勝利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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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入性處置同意權
💡 實施侵入性醫療行為前,應以病人本人簽名同意為首要原則。

🔗 醫療同意權簽署判定流程

  1. 1 病人本人 — 首要對象,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且意識清楚。
  2. 2 代簽人 — 病人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署時,由法代或家屬代之。
  3. 3 緊急處置 — 情況危急為救治生命,得不受前述先行簽名限制。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醫療法第63條(手術)與第64條(侵入性處置)之規範對象一致。
🧠 記憶技巧:本人優先,代簽隨後;緊急救命,程序在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需注意只要病人意識清楚且具行為能力,本人即具最高優先權。
醫療法第63條(手術同意書) 病人自主權利法 告知後同意原則 (Informed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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