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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依我國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相關法令規定:(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營利事業符合那些條件時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的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二)上述之豁免條件為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營利事業符合那些條件時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的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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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的適用要件。解題時需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規定,將條件精準拆解為「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持股比例或控制力達標」以及「營利事業直接持股」等核心構成要件進行層次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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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測驗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適用要件,核心在於防堵營利事業藉由將盈餘保留於低稅負國家不分配以規避稅負。 【論述】

小題 (二)

上述之豁免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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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的兩大豁免門檻:「實質營運豁免」與「微量豁免」。答題時除了點出標題,更須詳細展開實質營運的具體要件(固定營業場所、員工、消極性所得未達10%),以及微量豁免的防弊條款(全部 CFC 盈餘合計逾 700 萬元的例外規定),才能拿下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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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規定,受控外國企業(CFC)若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兩者之一,營利事業得豁免將其當年度盈餘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論述】 一、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實質營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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