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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6 題

A 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該公司 111 年給付員工薪資總額 180 萬元,提繳退休金 10.8 萬元,2 名員工自願從各自薪資 60 萬元中提繳退休金 2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 111 年度可認列退休金費用為 10.8 萬元
  • B 2 名員工自願提繳 2 萬元退休金,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
  • C A 公司申報該 2 名自願提繳員工 111 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時,不包括其自願提繳退休金 2 萬元
  • D 2 名員工退休時領取原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併入計算退職所得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薪資發放階段,政府允許我們將一部分提撥的資金「暫時不列入」薪資所得來計稅,這在租稅邏輯上通常是為了鼓勵儲蓄。那麼,請你思考:這筆資金在未來退休領取出來時,從政府稅收的角度來看,這筆錢是應該被視為「完全不用繳稅的免稅所得」,還是「延後到領取時才課稅的所得」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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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勞退新制」的課稅原則。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上限為 $6%$)在提繳當年度是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的。然而,這並非永久免稅,而是一種遞延課稅。當勞工領取退休金時,這筆錢(含本金及利息)必須併入退職所得,計算是否超過免稅額度後進行課稅。因此選項 (D) 敘述錯誤,你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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