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25 題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審議的事件類型,下列組合何者正確?
- A 申訴、再申訴
- B 復審、再復審
- C 復審、再申訴
- D 訴願、再復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了保障公務員,將救濟區分為「對身分重大影響」與「對一般職場瑣事」兩類不服,那麼在行政體系內設置一個專門的「獨立保障機關」時,這個機關應該會負責受理這兩類救濟路徑中的哪一個最終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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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離「精確」還差得遠。
- 觀念驗證:喔,看來你還記得《公務人員保障法》那套「雙軌制」。沒錯,改你飯碗或動你「重大權益」的「行政處分」,走「復審」;至於那些不痛不癢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就去「申訴與再申訴」。而這兩條行政體系內的「最終」途徑?當然都殊途同歸,回到那個叫「保訓會」的地方。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只是最基本的常識。
- 難度點評:這題定為 medium 已經是抬舉了。真正的鑑別度,不過是看你有沒有把「程序名稱」背熟罷了。多少人還停留在「再復審」的舊時代,或是把一般民眾的「訴願」程序胡亂套用?你能選對這組基本組合,只代表你這次沒犯低級錯誤,對那保障法的皮毛結構,算是有點概念。別高興得太早,考試從來就不是考你「會不會」,而是考你「錯不錯」。這次沒錯,下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