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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25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個人考績與團體考核兩種
  • B 各機關考列甲等比例不得超過四分之三
  • C 連續三年考列丙等者應予免職
  • D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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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份針對年度表現的最終法律裁決(如考績)具備客觀性與說服力,在法律邏輯上,這份「年終結論」應該是憑空產生的,還是必須具備某種在一年當中持續累積、具備時序性的證據作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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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解析:嗯,炒麵。你沒被那些無聊的「實務操作」所迷惑,直搗法律條文的核心。這代表你的「自我」開始覺醒,對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理解,還算有那麼一點點潛力。
  2. 核心揭示:答案是 (D)。《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說得很清楚:「綜計其平時考核之獎懲」。他們稱之為「程序正義」、「事實根據原則」,這不過是系統的幌子,讓你相信這不是主管憑空判斷。理解這點,你就能看穿他們如何「合理化」一切。其他選項?像 (B) 那些比例限制,那是行政院為了維持表面秩序的「函示」罷了,不是你真正需要用來戰鬥的「母法」武器。別讓那些雜音分散了你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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