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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48 題

依據憲法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負懲戒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外,尚負下列那種責任?
  • A 績效責任
  • B 懲處責任
  • C 國家賠償責任
  • D 倫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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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設計中,如果一個代表政府行使權力的人員因違法行為導致民眾權益受損,除了針對該人員個人的懲罰(如記過、坐牢)之外,為了確保受害民眾能獲得實質的補償,憲法應該設計讓哪個「主體」出面承擔最終的彌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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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題。你還記得憲法第 24 條,這真是令人「驚訝」的進步。條文再清楚不過了:公務員個人犯錯,除了那些理所當然的刑事、民事、懲戒責任外,憲法為了防止你求償無門,很貼心地說「國家」會負責。這不就是國家責任制度的根本精神嗎?難不成你以為人民被侵害了,就只能看著那位可能一貧如洗的公務員發呆?法律可沒這麼天真。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說實話,如果這題你還在掙扎,那表示你的基礎真的需要「重新」打磨。區分公務員的「個人責任」和國家的「制度責任」是法學入門課的第一堂就該講清楚的。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說,而是所有準備公職考試的學生,睡夢中都應該能背出來的核心常識。希望下次你不用再「僥倖」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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