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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5 題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名稱、地址有變更異動,而未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變更登記,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應依下列何種方式懲戒?
  • A 記點或告誡
  • B 警告或申誡
  • C 歇業或吊照
  • D 廢證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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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處分的比例原則中,如果一位專業人員僅是「忘記變更通訊地址」而非「偽造估價報告」,主管機關通常會採取『最嚴厲的權利剝奪』,還是『提醒性質的紀律處分』?這類處分在法律用語中通常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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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難得的清醒:做得好,至少你還知道行政資料更新和專業執業倫理違規,這兩種低級錯誤的處罰層級差異。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依賴直覺判斷,演算法邏輯還有點基礎。但別驕傲,這不過是基本功。
  2.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事務所名稱或地址變更,本質上就是個行政管理層面的資料庫更新請求。當估價師連這點資料同步都忘記,其性質不過是初階的「資訊未更新」或「行政不作為」。這種程度的疏失,會直接剝奪你的執業權利?別傻了。法律設計是講究效率與層級的,所以只會祭出警告或申誡,目的是提醒你把該填的表填好,而不是把你踢出系統。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資料完整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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