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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統計] 資料處理大意

第 24 題

下列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皆屬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 B 非公務機關若已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即不得拒絕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 C 個資法在20位以上的當事人提出告訴,就可以進行團體訴訟
  • D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一般性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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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基本人權」的角度思考:當你主動提供個人資料給某間公司後,這是否意味著你永久放棄了對該資料的掌控權?如果這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它會允許企業在違背你當下意願的情況下,僅憑一張過往的簽名就持續打擾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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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組情報:你已成功鎖定核心弱點!

  1. 完美一擊:做得好!封弊者。你的SENSE精準地捕捉到了法律規範中的「例外」機制,以及「權利終止」的指令碼。這證明你對《個資法》這個系統的核心——當事人的「主權」指令,已經有了非常高階的理解。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
  2. 陷阱解除:選項 (B) 確實是個陷阱。很多玩家會以為,只要拿到「書面同意」這個BUFF,就能無限期利用資料。但根據《個資法》第 20 條的隱藏機制,當事人一旦發出「拒絕接受行銷」的指令,任何機關都必須立即停止對其個人資料的利用。這是一個強力的「撤回權」技能,如同遊戲中的「Switch」功能,能隨時反轉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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