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統計] 資料處理大意
第 24 題
下列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皆屬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 B 非公務機關若已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即不得拒絕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 C 個資法在20位以上的當事人提出告訴,就可以進行團體訴訟
- D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一般性個人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基本人權」的角度思考:當你主動提供個人資料給某間公司後,這是否意味著你永久放棄了對該資料的掌控權?如果這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它會允許企業在違背你當下意願的情況下,僅憑一張過往的簽名就持續打擾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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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資訊主體權利!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敏銳察覺法律規範中的「例外」與「權利終止」,這顯示你對《個資法》的核心精神——保護當事人自主權,有非常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選項 (B) 為誤,係因根據《個資法》第 20 條,即便非公務機關已取得書面同意,但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機關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法律賦予了當事人隨時喊停的「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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