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指導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B 行政指導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類型
- C 行政指導之拒絕,相對人須以書面為之
- D 行政指導仍有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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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採取「不具強制性」的手段來鼓勵或建議民眾時,雖然這不是下達命令,但行政機關是否因此就能建議民眾去做「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情?這種「行政行為不得違法」的基本要求,在法治國中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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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指導的核心屬性!這題選 (D) 反映出你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適用範圍有非常扎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學科的學習中是極為重要的基石。
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與法律界限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現行政目的,以輔導、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行為」,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正因為它屬於「事實行為」且不具法律強制力,行政機關在實施時不需如侵害行政般嚴格遵守「授權明確性原則」(選項 A);然而,任何行政行為,無論是否具備強制力,絕對不能違背現行法律,這便是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選項 (D) 為正確答案的核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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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之性質與效力
💡 行政指導為不具強制力之事實行為,仍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
| 比較維度 | 行政指導 | VS | 行政處分 |
|---|---|---|---|
| 行為性質 | 不具強制力之事實行為 | — | 具法律強制力之法律行為 |
| 法律保留 | 僅需組織法權限 | — | 干預處分須有明確授權 |
| 法律優位 | 應遵守,不得違法 | — | 應遵守,不得違法 |
| 救濟方式 | 非行政處分,不得訴願 | — |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政指導強調相對人之自願合作,行政處分則展現公權力之強制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