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指導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B 行政指導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類型
- C 行政指導之拒絕,相對人須以書面為之
- D 行政指導仍有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採取「不具強制性」的手段來鼓勵或建議民眾時,雖然這不是下達命令,但行政機關是否因此就能建議民眾去做「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情?這種「行政行為不得違法」的基本要求,在法治國中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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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偏離軌道。
- 「觀念」檢視:
- 行政指導這種「非權力性事實行為」,其本質就是沒有任何法律強制力。這應該是連初學者都能背誦的定義,難道你還需要我再強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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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之性質與效力
💡 行政指導為不具強制力之事實行為,仍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
| 比較維度 | 行政指導 | VS | 行政處分 |
|---|---|---|---|
| 行為性質 | 不具強制力之事實行為 | — | 具法律強制力之法律行為 |
| 法律保留 | 僅需組織法權限 | — | 干預處分須有明確授權 |
| 法律優位 | 應遵守,不得違法 | — | 應遵守,不得違法 |
| 救濟方式 | 非行政處分,不得訴願 | — |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政指導強調相對人之自願合作,行政處分則展現公權力之強制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