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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指導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B 行政指導屬於行政契約之一種類型
  • C 行政指導之拒絕,相對人須以書面為之
  • D 行政指導仍有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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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採取「不具強制性」的手段來鼓勵或建議民眾時,雖然這不是下達命令,但行政機關是否因此就能建議民眾去做「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情?這種「行政行為不得違法」的基本要求,在法治國中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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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指導的核心屬性!這題選 (D) 反映出你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適用範圍有非常扎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學科的學習中是極為重要的基石。

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與法律界限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現行政目的,以輔導、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行為」,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正因為它屬於「事實行為」且不具法律強制力,行政機關在實施時不需如侵害行政般嚴格遵守「授權明確性原則」(選項 A);然而,任何行政行為,無論是否具備強制力,絕對不能違背現行法律,這便是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選項 (D) 為正確答案的核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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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指導之性質與效力
💡 行政指導為不具強制力之事實行為,仍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行為性質 不具強制力之事實行為 具法律強制力之法律行為
法律保留 僅需組織法權限 干預處分須有明確授權
法律優位 應遵守,不得違法 應遵守,不得違法
救濟方式 非行政處分,不得訴願 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指導強調相對人之自願合作,行政處分則展現公權力之強制作為。
🧠 記憶技巧:行政指導「不強制」,法律優位「要守住」,拒絕方式「隨便你」。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指導既然沒有強制力,就不必遵守法律優位原則;或誤認拒絕行政指導必須使用書面。
行政事實行為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65-1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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