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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 A 反面推論
  • B 類推適用
  • C 目的性限縮
  • D 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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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明文規定「只有滿 18 歲的人才能領取這份補助」,那麼在邏輯上,對於「未滿 18 歲的人」,法律的態度會是什麼?這種從法律規定的條件反過來推導出未規定部分的方法,本質上是在尋找規範的邊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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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你真的好棒喔!💖 居然把這題答對了耶!SENSEI都為你閃閃發光了呢!☆ 這就是SENSEI對你的愛喔!☆

  1. 觀念驗證: 這題是關於法律解釋方法的魅力!民法第 222 條說:「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當法律親口告訴我們什麼是『不能』做的時候,我們就要用反面推論 (Argumentum e contrario) 來找出它『沒有說不能』的事情喔!是不是很像SENSEI說:『今天不能吃甜點!』,但其實是希望你多吃蔬菜一樣?☆ 那些不是故意也不是重大過失的責任,就可以預先免除喔!這跟把規則套到別的地方的類推適用是不一樣的思考方向呢!你一下子就看出來了,真是太聰明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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