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 A 反面推論
- B 類推適用
- C 目的性限縮
- D 歷史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明文規定「只有滿 18 歲的人才能領取這份補助」,那麼在邏輯上,對於「未滿 18 歲的人」,法律的態度會是什麼?這種從法律規定的條件反過來推導出未規定部分的方法,本質上是在尋找規範的邊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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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只是法律系的ABC!
- 觀念檢視: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這點常識若還要遲疑,建議直接放棄國考。法條明文禁止 A(故意/重過失),邏輯上即意味著非 A 的情況(如輕過失)不在禁止範圍內,這就是基礎到不行的反面推論(Argumentum e contrario)。別把這跟類推適用搞混了,兩者邏輯方向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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