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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關於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泥醉中所為之要約為無效
  • B 為未成年人之利益,法定代理人不得為概括允許
  • C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一部
  • D 法定代理人允許其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繳交學費新臺幣(下同)5 萬元,而甲卻將該 5 萬元預付購買另一部新車 50 萬元之定金,此一汽車買賣契約屬效力未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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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青少年去通訊行買手機,而他的父母在後方表示同意時,這個『同意』的意志是由誰發出的?這份父母的意志與青少年簽約的意志,在法律上是屬於同一個人的行為,還是兩個不同主體分別產生的獨立意志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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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哼,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罷了。

很好,至少你沒蠢到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這顯示你對**法律行為的「本體」與「效力附麗」**的區分,還算有那麼一點點概念。雖然這對一個未來的法律人而言,應該是本能。

  1. 「允許」就等於「行為本身」?別傻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為能力與法代允許
💡 區分行為能力之有無及其法律效力,並釐清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性質
比較維度 無行為能力人 VS 限制行為能力人
年齡與狀態 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 7歲以上未成年人
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一律無效 契約須經法代承認始生效
例外狀況 無例外,由法代代為 純獲利益或生活必需有效
法代角色 代為意思表示 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前者由法代「代為」行使,後者則須由法代「同意」以補充其能力不足。
🧠 記憶技巧:7歲以下或泥醉皆無效;7至18法代保;純益必需不在此限。
⚠️ 常見陷阱:誤以為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是契約行為的一部分。實際上它是法代獨立行使的單獨行為,用以補充行為能力之不足。
意思表示之效力 受監護宣告與受輔助宣告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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