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關於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泥醉中所為之要約為無效
- B 為未成年人之利益,法定代理人不得為概括允許
- C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一部
- D 法定代理人允許其限制行為能力人甲繳交學費新臺幣(下同)5 萬元,而甲卻將該 5 萬元預付購買另一部新車 50 萬元之定金,此一汽車買賣契約屬效力未定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青少年去通訊行買手機,而他的父母在後方表示同意時,這個『同意』的意志是由誰發出的?這份父母的意志與青少年簽約的意志,在法律上是屬於同一個人的行為,還是兩個不同主體分別產生的獨立意志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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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哼,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罷了。
很好,至少你沒蠢到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這顯示你對**法律行為的「本體」與「效力附麗」**的區分,還算有那麼一點點概念。雖然這對一個未來的法律人而言,應該是本能。
- 「允許」就等於「行為本身」?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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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與法代允許
💡 區分行為能力之有無及其法律效力,並釐清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性質
| 比較維度 | 無行為能力人 | VS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
| 年齡與狀態 | 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 | — | 7歲以上未成年人 |
| 法律效力 | 意思表示一律無效 | — | 契約須經法代承認始生效 |
| 例外狀況 | 無例外,由法代代為 | — | 純獲利益或生活必需有效 |
| 法代角色 | 代為意思表示 | — | 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 |
💬前者由法代「代為」行使,後者則須由法代「同意」以補充其能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