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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29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 A 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由甲使用 A 地
  • B 甲、乙與丙得依其應有部分,使用 A 地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與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定如何管理 A 地
  • D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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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朋友合買了一台相機,每人出資二分之一。在法律邏輯上,這代表你只能使用這台相機的「左半邊」,還是代表你有權使用「整台相機」,只是使用權限會受到另一位友人的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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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物權法的共有概念已有精準掌握。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誤的?根據《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選項 (B) 暗示共有人僅能針對其「應有部分」進行使用,這在法理上容易誤導為「物理上的分割使用」。正確觀念是:每一寸土地上都有甲、乙、丙三人的權利,並非按比例劃分地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easy(簡單)。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屬於基本分,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抽象的權利比例(應有部分)」與「實體的使用權限」。(C) 選項則是典型的《民法》第 820 條管理權規定,你也一併複習到了,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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