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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29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 A 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由甲使用 A 地
  • B 甲、乙與丙得依其應有部分,使用 A 地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與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定如何管理 A 地
  • D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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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三個人共同擁有一台筆記型電腦,且每人股份各佔三分之一。在沒有任何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中一人是否可以主張他「只能使用這台電腦的三分之一(例如只按鍵盤的左側)」?法律該如何規定才能既保障大家的比例權利,又能讓這件物品被有效地完整發揮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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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這道題目的核心!這題測驗的是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的基礎規範。你能從眾多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第 818 條與第 820 條的法理已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共有物的權利行使與爭議點

本題在實務上是一題典型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B)、(C) 兩者皆為正確答案(即皆為錯誤敘述)。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在於,依據民法第 818 條規定,各共有人是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而非僅能依比例使用該地的特定部分。至於你選擇的選項 (C),其法律邏輯在於共有物的管理,原則上雖依第 820 條第 1 項採「人數與比例合計過半」的多數決,但若該選項的文字敘述與法條完備性或前提條件存在落差,在嚴謹的法律測驗中亦會被認定為瑕疵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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