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 A 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由甲使用 A 地
- B 甲、乙與丙得依其應有部分,使用 A 地
- C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與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定如何管理 A 地
- D 甲、乙與丙得共同約定,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他人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若三個人共同擁有一台筆記型電腦,且每人股份各佔三分之一。在沒有任何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中一人是否可以主張他「只能使用這台電腦的三分之一(例如只按鍵盤的左側)」?法律該如何規定才能既保障大家的比例權利,又能讓這件物品被有效地完整發揮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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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觀念別搞混!別讓「三分之一」限制了你的法律邏輯
你以為拿到了 $1/3$ 的應有部分,就只能踩在 $1/3$ 的土地上?別鬧了!這題考的是物權基本功,若連這都搞錯,國考之路還很漫長。
- 核心法理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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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使用與管理
💡 共有物管理採契約優先,無約定則依多數決,使用則按比例及於全部。
| 比較維度 | 使用收益 (818條) | VS | 管理行為 (820條) |
|---|---|---|---|
| 權利範圍 | 及於共有物之全部 | — | 決定共有物利用方式 |
| 決策門檻 | 個別行使(不需同意) | — | 多數決(過半+過半) |
| 契約限制 | 受分管契約限制 | — | 契約約定優先於法律 |
| 常見行為 | 在地上散步、居住 | — | 出租、修繕、改良 |
💬使用權是共有人對物的基本權利,管理權則是對共有關係的集體決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