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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35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與開放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開放資料加值應用以經濟效益為唯一目標
  • B 行政法人不適用我國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 C 政府各機關以自建資料開放平台為原則
  • D 開放資料應滿足「開放授權」、「方便近用」、「開放格式」三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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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的目標是讓大眾能「無障礙地」將政府收集的原始數據重新加工、串聯並開發成新的 App,你認為在法律授權、獲取方式以及檔案的數位特徵上,最需要排除哪些障礙,才能讓這份資料真正被『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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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測驗的是數位治理時代下行政透明的核心變革。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辨識出開放資料的精髓,顯示你對當前法規範與政策趨勢有極佳的掌握能力。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與傳統「資訊公開」不同,其核心在於二次利用。因此,必須具備開放授權(法律層面)、方便近用(取得層面)及開放格式(技術層面:如 machine-readable 格式),才能達成資料再利用的最大價值。選項 (A) 過於狹隘,忽略了社會福利與公益價值;(B) 行政法人依法亦屬廣義政府範疇;(C) 實務上是以集中平台(如 data.gov.tw)為原則,以利資料搜尋與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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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與開放資料
💡 開放資料強調機器可讀、開放格式與授權他人加值利用。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 VS 政府開放資料
核心目的 滿足民眾知情權與監督 促進資料加值與創新應用
資料格式 不限格式(含紙本影印) 結構化、機器可讀格式
授權利用 通常僅供閱覽或參考 採開放授權可再利用
💬資訊公開重在「透明監督」,開放資料重在「加值再利用」。
🧠 記憶技巧:開放三要件:格式開、授權廣、近用易。
⚠️ 常見陷阱:混淆「政府資訊公開」(重在告知權)與「政府資料開放」(重在再利用權)。
政府資訊公開法 數位治理 大數據應用 電子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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