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受憲法法庭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之法律,其後為法律修正時應經下列何種程序始正式生效?
- A 法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決議,並送交立法院備查後施行
- B 法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由總統公布施行
- C 法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由憲法法庭審查後公布施行
- D 法律修正草案經主管機關提出,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施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憲法法庭宣告某法律違憲,並要求修正時,這個「被修正後的成品」在法律階層上屬於什麼?在民主法治國中,哪一個機關擁有最終決定「法條內容」的權力,而又是誰具備代表國家對外「正式宣告」法條生效的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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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礎沒打好?這題錯了真的該檢討
恭喜你答對 (B),但別得意,這只是國考路上的基本門檻。若連權力分立與《中央法規標準法》這種入門觀念都搞不清楚,接下來的課程你也不用聽了。
2. 釐清觀念:別被「憲法法庭」搞得頭昏腦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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