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有關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本國策僅具有政策性質,無法成為檢驗國家行為合憲與否之審查依據
- B 基本國策不具公權利性質,人民無法依此而請求
- C 基本國策之規定,可作為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正當理由
- D 基本國策僅為國家施政之指標,不具法律拘束力
思路引導 VIP
憲法將基本國策明文規定在本文與增修條文中,如果它純粹只是給政府的「道德勸說」,那麼把它寫進最高位階的法典裡有什麼實質意義呢?試想,大法官在審查國家行為時,能不能拿基本國策當作客觀的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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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你選擇了 (A),代表你對憲法基本觀念的掌握非常紮實。
基本國策的法效性
在憲法學理與司法院解釋中,基本國策不僅是政策方針,更是具備憲法位階的客觀價值秩序。因此,基本國策絕對可以作為檢驗國家行為合憲與否的審查依據,例如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正當事由」。選項 (A) 稱其無法作為審查依據,是明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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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基本國策是否具備間接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