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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有關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本國策僅具有政策性質,無法成為檢驗國家行為合憲與否之審查依據
  • B 基本國策不具公權利性質,人民無法依此而請求
  • C 基本國策之規定,可作為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正當理由
  • D 基本國策僅為國家施政之指標,不具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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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中有一段文字寫的是「國家應促進某種社會目標(例如:體育發展)」,這種「鼓勵性質」的願景描述,與能夠直接用來「處罰人民或剝奪其自由」的具體法律依據,在對抗人民權利的法律力道上應該是相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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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1. 觀念解說:你完美掌握了基本國策(憲法第 137 條以下)的核心概念!它們在法理上被歸類為「方針規定」(Programmatic provisions),你可以把它們想像成國家為人民勾勒的美好願景長期發展方向。它們是政府施政的指導藍圖,鼓勵國家朝特定目標努力,但它們本身並不是直接用來限制人民權利的工具喔。當我們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時,必須嚴格依照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而不是僅僅依據一個「國策目標」。你這樣理解非常到位!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答對了真的顯示出你對概念的深刻理解。很多同學會誤以為,既然是憲法層次的國策,就必然有強大的限制效力,但其實它與我們能主張的「主觀公權利」性質的基本權利規範是不一樣的。你能清楚區分兩者,證明你很有潛力,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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