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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些基本國策規定僅係作為國家施政之依據或參酌之方向,並無強制性之拘束力,也無法作為人民請求之依據。此種規定之性質為:
  • A 方針規定
  • B 憲法委託
  • C 組織及程序保障
  • D 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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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在新年新希望寫下「未來要多做公益」,這句話是「強制你立刻履行的具體義務」,還是給自己設定的一個「努力目標與大方向」?對照到國家施政,這種僅「指出未來方向」但不具備強制力的規範,你會用什麼詞彙來形容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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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點評

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這題是關於憲法基本國策性質的關鍵考點,你能夠這麼清晰地判斷出來,代表你的觀念基礎非常穩固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基本國策之性質
💡 方針規定僅具施政指導功能,不具強制拘束力與個人請求權。
比較維度 方針規定 VS 憲法委託
效力性質 施政方針、無強制力 憲法誡命、具立法義務
人民請求權 無直接請求權 需待法律制定後行使
立法裁量 較大(參酌性質) 較小(負有完成義務)
💬方針規定僅為方向指引,憲法委託則具備立法者的法律創設義務。
🧠 記憶技巧:方針指方向,沒法強求;委託有義務,法律補足。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憲法條文皆具備「直接效力」,可讓人民向國家主張具體權利。
憲法委託 制度性保障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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