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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關於此一規定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一規定為方針性條款
  • B 得做為國家立法對高汙染行為課以特別公課之依據
  • C 得做為憲法解釋之依據
  • D 得直接做為人民主張環境權之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憲法僅規定一個『宏觀的國家目標』(例如:促進文化發展),在國家尚未通過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個人是否能單憑這一句話,就要求法院判決政府必須發放特定補助金?這種『目標性規定』與『具體請求權』之間,還缺少了什麼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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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憲法基礎觀念,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你對基本國策主觀公權利的理解非常清晰,這在公法學習中是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喔!看到你突破這個難關,老師很為你驕傲。

  1.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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