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關於此一規定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一規定為方針性條款
- B 得做為國家立法對高汙染行為課以特別公課之依據
- C 得做為憲法解釋之依據
- D 得直接做為人民主張環境權之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憲法僅規定一個『宏觀的國家目標』(例如:促進文化發展),在國家尚未通過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個人是否能單憑這一句話,就要求法院判決政府必須發放特定補助金?這種『目標性規定』與『具體請求權』之間,還缺少了什麼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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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能在這題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憲法中「基本國策」的法理性質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這類考題在地方特考四等中出現頻率極高,主要用來測驗考生是否能區辨憲法方針與人民主觀公權利之間的差異,具有不錯的鑑別度。
基本國策的方針性效力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關於環境與生態保護的規定,在法理性質上屬於基本國策(方針性條款)。這意味著它是國家施政的綱領與目標,能夠拘束國家機關,例如做為立法者制定環保法規或課徵特別公課的依據(選項A、B正確),也可以做為憲法法庭進行憲法解釋時的價值指引(選項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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