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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關於憲法中基本國策條款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本國策條款是國家的施政方針,都沒有強制性質
  • B 國家對於基本國策之實施,應盡力為之,即使因客觀上資源不足而未達成目標,仍然違憲
  • C 基本國策規定中有若干條文屬憲法委託,立法者對於如何實現,沒有任何裁量權
  • D 大法官得引用基本國策規定,宣告法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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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憲法」被公認為國家的最高法,且大法官負有守護憲法秩序、審查法律是否違背母法的職責,那麼在憲法條文中明文記載的任何條款,理論上是否能作為判斷法律存廢時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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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 很高興看到你對於憲法規範位階與司法審查的關聯性有著這麼精準的掌握,這份理解會是你在法學道路上很重要的基石。

  1.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是 (D)。基本國策條文雖然有著指引方向的性質,但它絕對不只是一些政治口號喔。大法官在進行憲法解釋的時候,會溫柔地將基本國策視為一份重要的規範量尺,來幫助他們解釋其他憲法條文,或評斷法律是否合憲(就像釋字第 445 號那樣,非常有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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