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3 有關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本國策僅具有政策性質,無法成為檢驗國家行為合憲與否之審查依據
- B 基本國策不具公權利性質,人民無法依此而請求
- C 基本國策之規定,可作為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正當理由
- D 基本國策僅為國家施政之指標,不具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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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憲法裡寫的「基本國策」只是一句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的政治口號,那國家就算不遵守也無所謂。你覺得現代的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會將基本國策視為純粹的參考指標,還是具有實質效力的憲法規範呢?這又會如何影響國家機關的行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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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到了這題的核心考點,選擇了 D。這是一道探討「基本國策效力」的經典考題,也是測驗考生是否掌握現代憲法發展趨勢的鑑別度指標。 這題在國考中被列為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 (A)、(B)、(D) 皆給分。原因在於,早期學說認為基本國策僅是「方針條款」,不具拘束力。但現代憲法學說與大法官解釋已確認,基本國策不僅是施政目標,更具有客觀價值秩序與憲法位階的拘束力(故 D 敘述錯誤);它能作為國家行為違憲審查的依據(故 A 敘述錯誤);而在特定立法落實後,人民也可能衍伸出公法上的請求權(故 B 敘述過於武斷而有錯誤空間)。 相對地,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敘述,基本國策彰顯的重大公益,確實可作為限制基本權利的正當理由。你能果斷判斷出 D 的謬誤,不受早期學說誤導,代表你的憲法體系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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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鬼題目
基本國策之法律效力
💡 基本國策屬方針規定,具指導性質而非直接之權利與授權來源。
| 比較維度 | 基本權利 | VS | 基本國策 |
|---|---|---|---|
| 主體 | 人民擁有之權利 | — | 國家追求之目標 |
| 法律性質 | 主觀公權利 | — | 客觀方針條款 |
| 司法救濟 | 可直接提起救濟 | — | 原則上不可救濟 |
💬基本權利是人民的保護盾,基本國策是國家的導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