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3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A、B 兩人結婚多年。A 疏於照顧家務,沉迷逛街購物。B 則因長期和同事相處,發生外遇。B 請求離婚,但因 B 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因此 A 並不願意,B 只得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法院認為,雖然 A、B 兩人婚姻關係破裂,而再無復合可能性,但外遇才是根本重要的原因。問:B 聲請裁判離婚,有無可能?(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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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裁判離婚」的標準,特別是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破綻主義」。考生須先判斷 B 的外遇是否符合第 1052 條第 1 項的具體事由,但題幹已導向「婚姻破裂無復合可能」之概括事由。重點在於分析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的「有責性判斷」:若雙方皆有過失,應比較其有責程度。建議論述順序:1. 引用 1052 條第 2 項;2. 分析 A、B 各自的有責事由(疏於家務 vs 外遇);3. 引用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14 次民事庭會議)判斷 B 作為主要有責配偶是否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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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為裁判離婚之「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請求權之限制」(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爭點在於雙方皆有過失時,有責程度較重的一方是否得請求離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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