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結婚時兩人以書面簽訂共同財產制契約,但未至法院登記,結婚時,甲男已有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乙女亦有存款 60 萬元。嗣後甲乙依法兩願離婚,二人的共同財產共達 600 萬元。試問:兩人財產應如何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先確認夫妻財產制的類型與效力。未登記僅生「不得對抗第三人」之外部效力,夫妻內部仍成立「共同財產制」,故切勿誤用「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解題須依民法第1040條先讓雙方取回訂約時之財產,剩餘部分再依公同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予以均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1. 夫妻財產制契約未經法院登記之效力為何?
  2. 共同財產制消滅時,其財產應如何分配?是否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