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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 7 年後,因婚後感情不睦,乙女在外結識丙男,遂與丙男發生性行為,經甲男捉姦在床,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勝訴確定在案,其後向法院另行起訴請求乙女返還訂婚聘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禮餅款 20 萬元及聘禮之金飾 10 件,試問:甲男向乙女請求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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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區分「因婚約/結婚之贈與」與「因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運用三段論法,先點出民法第1056條的損害賠償範圍,再輔以實務見解說明聘金等贈與於結婚後即達目的,並非離婚所生之損害,最後將題目事實涵攝推導出無理由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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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否依民法第1056條,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返還因訂定婚約或結婚所為之贈與(聘金、禮餅、金飾)作為損害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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