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乙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2 日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甲另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其所有之 A 地及其地上房屋,移轉所有權二分之一並登記予甲。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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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權利屬性(債權請求權 vs. 物權請求權)。解題關鍵在於點出該權利僅為計算財產差額後的「金錢給付請求權」,不能單方逕行要求移轉特定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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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為何?權利人得否逕向他方請求移轉特定財產之所有權或其應有部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權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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