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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我國民法並無別居制度之規定,惟夫妻之一方於有正當理由時,得否向他方請求別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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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到民法第1001條關於「夫妻同居義務」及其但書「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的規定。接著,必須點出實體法雖無別居制度,但實務見解與程序法(家事事件法第3條)皆已明文承認「別居之訴」,最後補充別居狀態下對婚姻效力(如扶養、生活費分擔)的影響以增加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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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我國民法未明文規定別居制度,夫妻之一方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得否主動向他方訴請別居?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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