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購買 A 屋,價值800萬元,有400萬元貸款係以婚後財產償還完畢;乙女結婚時無財產;乙女婚後因投資失敗負債200萬元,尚未清償,甲乙於婚後十六年離婚,離婚時甲男尚有工作存款200萬元,乙女亦有工作存款200萬元。試問:甲乙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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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解題關鍵有三:第一,先確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二,精確計算雙方婚後財產與債務,特別注意甲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房貸,依民法第1030條之2應納入婚後財產計算;第三,代入民法第1030條之1公式,計算差額並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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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之補償計算,以及雙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釐清。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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