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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男與乙女結婚,白手起家,育有丙、丁二子,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丙長大與戊女結婚,戊之妹庚女與丁男在婚宴中相識,一見鍾情,論及婚嫁。甲、乙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經查甲以婚後所得購買一筆市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 A 地,甲並因其母車禍身亡,受有慰撫金之賠償 100 萬元,乙女婚後則因繼承而取得之一棟市值 1,600 萬元的 B 屋。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 (一)庚、丁兩人可否結婚?(10 分) (二)若乙向甲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訴請法院命甲將其 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自己,是否有理?(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乙向甲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訴請法院命甲將其 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自己,是否有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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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1. 確認財產制:未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2. 判斷各項財產是否列入分配:A 地(婚後所得,列入)、慰撫金(性質特殊,不列入)、B 屋(繼承所得,不列入)。 3. 計算差額:甲剩餘 500 萬,乙剩餘 0 萬。 4. 關鍵爭點:分配方式是「債權」還是「物權」?可以要求分土地的一半嗎?(民法 1030-1 之權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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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範疇及權利行使之性質(金錢債權 vs. 特定物權)。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庚、丁兩人可否結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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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親屬關係」與「禁婚親」的判斷。1. 盤點關係:丁是甲乙之子,庚是戊之妹,戊是丙之妻(丙是甲乙之子)。 2. 分析庚與丁是否有親屬關係:丁與戊是姻親(丁是戊之小叔,戊是丁之嫂嫂)。庚與丙是姻親(庚是丙之小姨子)。 3. 但「庚與丁」本人之間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親屬關係?法律僅規定血親、姻親,並不承認「姻親的親屬」為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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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在於判斷庚、丁兩人間是否屬於民法禁婚親之範圍。關鍵點在於雙方是否有親屬關係,特別是姻親之定義。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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